保險公司拒絕續保防疫保單拒保合理嗎

保險公司拒絕續保防疫保單,拒保合理嗎?2大差異看清楚!

【防疫保單不簡單】許多民眾因2021年Covid肆虐而投保防疫險,投保當時也勾了自動續約,這些防疫保單於2022年4月份、5月份陸續到期,保險公司卻以「已超出公司可承受之風險胃納範圍」、「基於風險管理政策,經營安全穩定」等理由拒絕續保,這樣是可以的嗎?是否合法?就讓律師一次清楚說明法律爭議以及民眾遇到了該怎麼辦?

防疫保單爭議:拒絕續保怎麼辦?

自2021年初COVID-19疫情開始,各家產險業者陸續推出防疫險、疫苗險,多數人或自身親友大概都有陸續投保防疫相關保險的經驗吧。又正好遇上2022年4月開始疫情攀升、政府防疫政策改變等等,確診人數大幅增加,面臨了保險公司緊急停賣防疫保單,以及新一年度保單不續約等等情況。於是大家可能會想,我已經勾選了自動續約,保單一年到期了,繳了錢就應該要繼續投保、繼續有效啊?但實際上好像又不是這樣,到底問題出在哪裡?

其實保單的自動續約(保)不等於保證一定可以繼續保(所謂保證續保),以下將會介紹兩者的差異,以及續保的幾種態樣,大家可以留意看看自己的保單是否屬於下面所述的情況。

關於保險契約,你不能不知道的幾件事:什麼是要約?承諾?契約自由?

保險契約,是契約的一種,依照法律規定,只要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一般而言,這樣的意思表示有先有後,法律上我們可以用要約跟承諾來加以理解:

要約

要約是指,為了要訂定契約,而向對方發出意思表示。

把它想成甲方為了跟乙方訂定契約,向乙方發出邀約,等待乙方同意(承諾)的情形。

承諾

承諾是指,收到要約意思表示,而對要約為應允意思表示的人。

就是在乙方收到甲方的要約後,可以思考是否同意甲方的要約,如同意向甲方為承諾後,契約即成立。

那一定有人會想,如果甲方提出要約以後反悔怎麼辦?在乙方承諾之前都可以反悔嗎?依照民法第154條的規定,要約是有拘束力的。除非在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否則要約的一方都會因要約而受拘束,不能隨時反悔。因此,也可以這麼說,契約是否成立的決定權是在承諾的那一方。

契約自由

契約自由,簡單來說,通常法律不太會去干涉個人間是否要訂定契約、跟誰訂定契約,也不會去限制契約內容必須是什麼,甚至也沒有強制規定必須要用什麼方式訂定契約,任何人只要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原則上可以自由決定自己締約對象、締約內容、締約方式等,這就是所謂契約自由。

因此,除非是法律規定必須要強制訂定契約的情形(比較常發生在民生必需提供的服務),原則上大家都享有上述的契約自由,例如身為保戶可以自由選擇合適保險公司、合適的保險商品投保(要約),同理,保險公司也可以自由決定是否承保(承諾)。

什麼是要約?承諾?契約自由?
什麼是要約?承諾?契約自由?

續約(保)和保證續保的差別

同樣都是續保,為什麼有些保單續保,保險公司不能拒絕?有些卻可以拒絕?如果保險公司沒有拒絕,那是不是繳費完成就算是續約了?

保單的續約以及續保,常遇到的是自動續約及保證續保的兩種續保方式。這兩者可是不一樣的,以下就來介紹一下自動續約(保)與保證續保常見的條款或約定方式。

自動續約(保)

自動續約條款通常會約定:「除雙方另行約定期限外, 保險期間屆滿前經要保人繳交續約保險費,主保險契約及其附加條款、附加險得自動續約繼續有效。續約保險費未於約定期限前繳交者,視為不再續約。…」等文字,並會約定不再辦理自動續約的情況,例如:「(1)要保人終止自動續約條款、(2)被保險人職業變更、(3)主附約等之費率變動、(4)保險公司不欲依原承保條件續保者。」等等情形。且條款通常會註明「本保險為非保證續保之保險商品。」。

依照這些約定內容,簡單來說,自動續約(保)就是預先約定往後年度比較簡便的訂約方式,也就是自動幫你向保險公司為要保的意思表示,就新一年度的保險契約為較簡便成立契約的方式,預先約定除了一些不再辦理自動續約的情況外,保險契約在屆滿前經要保人繳交保費得繼續有效,讓保障不中斷。

但本質上新續約的保險契約仍為個別獨立的契約,因此契約的成立還是要具備契約訂定的要件(要保人要約,保險公司承諾),新一年度的保險契約才會成立生效。

假設:要保人在保險期間屆滿前交付保險費,則表示要保人重新就前一年度的保險條件向保險公司為要約,而要約必須經保險公司承諾,契約才會成立。因此在自動續約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仍可選擇要或不要同意承保,這種情況下會認為要保人繳交保費不等於契約已經成立,也不代表保險公司必定會承保,保險公司依然有決定是否締結契約的自由。

續保

保證續保條款通常會約定:「保證續保適用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因此,從上面條款文字看的出來,保證續保就是保險公司已經提前約定,未來新一年度保險契約,保證一定會續保,且會有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續保的字樣。因此在保證續保的約定下,保險公司就新一年度的續約沒有拒絕的空間,就是一定要續保。

而產物保險公司推出的防疫保險大多是一年一約,也多半是以勾選自動續約或附加自動續約附加條款約定,使新一年度的保單可以自動續約,但注意並不是保證續保。因此,要保人就算繳交新一年度的保險費給保險公司要求續保,保險公司依然可以拒絕承諾而不予承保。

然而,保戶一定就是要約方嗎?保險公司一定就是承諾方,而可以自由決定要不要承保嗎?那到未必~

自動續約和保證續保的差別
自動續約和保證續保的差別

要約、承諾攻守互換

上面我們提到,一但發出要約以後,要約就不能隨意撤回,契約是否締結的權利就會由承諾方決定。因此在保單新一年度的續約,誰是要約方、誰是承諾方,至關重要。

續保通知簡訊或是續保通知書,算不算要約?

保險公司常常會在保單到期前,有續保通知書面或簡訊,詢問保戶是否要續約,這難道不是保險公司對保戶提出的續保要約嗎(如果是,依法應該要受拘束,不能任意反悔)?保戶因而依通知繳交保費,不就表示是承諾保險公司的要約,保險契約因此就成立了嗎?

這其實要看各保險公司就保單的續保是如何進行的。以下我們會舉常見的幾個案例說明保險公司的續保通知是不是要約?

*案例1:
A保險公司以簡訊告知保戶:「本公司提供續保保險費的超商繳費條碼,於到期前繳費即完成續約」、「保單將到期,將進行續保保費信用卡扣款,未扣款成功將視為不續約」。保險公司的上述簡訊是否為要約?

依此案例,保險公司所發的簡訊已經有載明了「於到期前繳費即完成續約」、「…將陸續進行續保保費信用卡扣款作業,未扣款成功將視不續約」,依照保險實務之作法,這種續約通知,只要要保人在到期前依約定方式繳交保險費後,即完成續約。保險公司已表明願以保單相同的內容繼續承保,提供續保保險費的繳費方式,並表示將陸續進行續保保費信用卡扣款作業,因此,應該可以認定保險公司已表明要約續保,並表明保險契約之內容。保險公司的續保通知簡訊,應可以認為是「要約」的意思表示。

既然如此,契約是否締結的決定權就落在保戶身上,保戶可以決定是否繼續續保(承諾),保險公司不能任意反悔。

*案例2
B保險公司以續保通知書通知保戶:「您於去年投保健康險將於○年○月○日到期,本公司經您同意附加自動續約附加條款,我們將為您的保險續保一年,將於到期前七日,以您所留之信用卡扣款。※本公司保留承保與否的權利。」。保險公司的上述簡訊是否為要約?

依此案例,保險公司雖然是通知保戶將依保單相同的內容繼續承保,並表明到期日前將用所留之信用卡扣款,但是這種續保通知書保險公司又記載「本公司保留承保與否的權利。」。

既然保險公司保留承保與否的權利,則這種續保通知書在實務上就有可能不被認定為要約,而可能是要約的引誘(所謂要約的引誘,依字面意思就是引誘你來要約,受到引誘前往投保的保戶就成為要約方,而保險公司則成為核保與否的承諾方)。

當然這種續保通知也不是完全沒有機會,雖然保險公司有記載保留承保與否的權利,但此時就要去看看說這段話究竟是如何在續保通知書上面揭示?例如字體是否過小?整個續保通知看起來是否已經表明了續保內容及金額等等足以使人特定續保契約的重要內容,甚至保險公司的業務員是否曾經承認或表示契約已經成立、生效等,都能拿來作為有利的主張。

我已經繳費了,算是續保成功了嗎?如果發生保險事故可以理賠嗎?

有人也許會想說,那我快快繳保費給保險公司,就代表續保成功?

前面提過,保險契約也是一種契約,經雙方要約、承諾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為成立。換言之,保險契約的成立與否跟意思表示是否合致有關,跟保費是否繳交,沒有必然的關連,因此,保戶繳費並不當然表示已經投保成功,還需經保險公司審核同意承保(承諾)後,保險契約才會成立。

結語

防疫保單續保被拒保其實蠻令人扼腕的,怎麼素來歡喜收錢承保的保險公司,在面臨疫情爆發、鉅額理賠的壓力下都翻臉不認帳了?

每個人在續保的過程中遇到的情形不盡相同,透過上面的介紹,可知有些情形下,仍然可以主張保險公司應該受其要約之拘束而承保保險契約。至於個案中有哪些有利的事實可以拿來用,建議回頭仔細端倪一下歷來從保險公司那收到的文件、通知,甚至與業務員間之對話紀錄,諮詢專業律師進行評估,別再傻傻吃悶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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