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被扣押了!是不是會被強制執行?這樣是可以的嗎?是否合法?就讓律師一次清楚說明法律爭議以及民眾遇到了該怎麼辦?
保單被扣押-前言
針對債務人(即要保人)的壽險保單進行強制執行?過往法院對此有不同的見解,最高法院於2022年12月9日作成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之見解後,基本上就確立了,司法實務肯認債權人可對於債務人為要保人之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的人壽保險作強制執行之標的。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理由
保單價值為要保人所有之財產權
保單價值歸屬於要保人(即債務人),要保人基於壽險契約請求返還或運用保單價值之權利,為其所有之財產權。
保險法規定的要保人變更、終止,非為一身專屬權
要保人依保險法規定之終止權,係依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非屬身分權或人格權,也不是以身分關係、人格法益或對保險人之特別信任關係為基礎,得隨同要保人地位之變更、移轉或繼承。依保險法第28條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要保人破產,或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破產管理人、監督人或管理人得終止債務人保險契約,由此可見非屬債務人一身專屬性之權利。
換價目的所必要之行為
執行法院於換價清償債權之目的範圍內,得進行將該扣押權利金錢化所必要、適切之處分行為。而終止壽險契約,係為使抽象之保單價值轉化為具體解約金償付請求權所不可欠缺、為達換價目的所必要之行為,執行法院自得為之。
因債權人之金錢債權為由於債務人積欠債務全數清償前,債權人得向法院申請就債務人「全部財產」 進行扣押等強制執行行為。因此不少債權人開始朝債務人的保單下手,債務人也陸續收到針對其保單的扣押命令,最慘的情況就是被解約而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清償債務。
什麼是保單價值準備金?
於人壽保險,要保人因採平準保費制預(溢)繳保費等累積而形成的,就是保單價值準備金,是用來作為計算基準之保單現金價值。依保險法第116條、第119條第1項、第120條第1項等規定,要保人終止契約時,得請求保險公司給付解約金;或基於保單借款權向保險公司借款等,享有將保單價值轉換為金錢給付之權利。
保單價值,實質上歸屬要保人,要保人基於壽險契約請求返還或運用保單價值之權利,為要保人所有之財產權。
保單強制執行會面臨的問題
關於保單的強制執行大致上會分為二種情況:
1.扣押保險金、年金、滿期金:此時如果要保人不是債務人,而僅受益人為債務人時,就受益人得領取之各項保險給付應轉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此時保險契約效力不受影響。(此情況較單純,不在本文討論範圍內)
2.終止保險契約:要保人即為債務人時,債權人透過法院核發支付轉給命令,代位要保人終止要保人名下有.3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保險契約,以解約金轉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此時效力與要保人解約相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單被終止、解約,有哪些衍生問題?
有些人的保險規劃是壽險主約搭配健康險附約,此時壽險主約如果被解約了,那附約還有效嗎?
這個問題在實務及學說上有所爭論,司法實務上也有不同的見解,但以目前保險公司的態度,答案會是主約如果失效,會影響附約的效力。理由不外乎,依目前附約條款通常會明文約定「於主約終止、撤銷、解除或因其他原因消滅後,附約因此失其效力」之類似文字。
這種主約「不見」,附約也會連同失效的保單條款,實務上稱為附約的「效力依附條款」。
如果採這個見解,就會導致債務人之壽險主約被強制執行而解約,造成壽險主約下的健康險、傷害險等附約一起失效,而失去醫療、意外相關的保障。
由於保險公司所採的立場大多是如此,如何解決因強制執行,導致債務人失去相關保險保障之情形,一些立法委員及金管會就擬修改保險法,以緩和上述的問題。(未完待續,請詳下篇)
備註:本文意見適用撰擬時之法令、政策等時空背景,參閱時仍請留意是否與現況實際情形相符。